院行政〔2021〕72號合肥學院橫向科研項目及經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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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2-06-07 瀏覽次數(shù):2031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革、規(guī)范學校橫向科研項目及經費管理,營造良好科研氛圍,充分調動和保護廣大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促進學??蒲惺聵I(yè)的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優(yōu)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fā)〔2018〕25號)、《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加強高等學??萍汲晒D移轉化工作的若干意見》(教技〔2016〕3號)、《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皖辦發(fā)〔2016〕73號)、《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科技廳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審計廳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省屬高??蒲薪涃M管理的若干意見》(皖教科[2017]5號)等文件精神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承擔的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委托的各類橫向科研項目,包括技術開發(fā)(委托開發(fā)、合作開發(fā))、技術服務、技術轉讓、技術咨詢等。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規(guī)劃、設計、咨詢、服務等科技服務類項目納入橫向科研項目管理。 第三條 橫向科研項目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部門相關文件、各立項單位項目管理規(guī)定及學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貫徹尊重合同、約定優(yōu)先的原則,合作雙方通過項目合同(協(xié)議)書確定具體的權利義務。 第四條 橫向科研項目應遵循“自愿、公平、誠信、雙贏”的原則,注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維護學校聲譽,不得損害學校利益。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五條 橫向科研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其管理按照“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原則。學校是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校長和分管校領導承擔領導責任。院部(研究院所、中心)是科研活動的基層管理單位,要認真履行對本單位科研行為的監(jiān)管責任,對項目執(zhí)行、經費使用等情況予以指導和監(jiān)督,引導科研人員將科研成果轉化為教學優(yōu)勢,鼓勵、支持學生參與科研項目。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的直接責任人,要按照合同要求和經費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組織項目組開展項目研究和經費使用,并對科研成果的真實性及經費支出的合規(guī)性、合理性承擔相應責任,自覺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和學校的監(jiān)督與檢查。 第六條 學校服務地方辦公室是橫向科研項目的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合同(協(xié)議)的簽約、認定、建檔工作。對簽約項目進行過程管理,督促合同(協(xié)議)的履行、協(xié)調和處理履行合同(協(xié)議)中出現(xiàn)的各類問題。 第七條 學校財務部門負責橫向科研項目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制訂和完善內部科研經費財務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負責指導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預算,審查項目決算,指導、監(jiān)督項目負責人在其權限范圍內科學、合理的使用項目經費。 第八條 學校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采購和驗收工作。學校人事部門負責相關人員的績效考核工作。學校審計部門負責對重大科研項目執(zhí)行、科研經費使用、科研人員從業(yè)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九條 項目立項 (一)橫向科研項目必須統(tǒng)一以學校名義簽訂,以技術合同(協(xié)議)和《合肥學院橫向科研項目經費預算表》為立項依據(jù)。簽訂技術合同原則上采用學校服務地方辦公室公布的科技部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技術合同書模板,合同條款的內容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 (二)技術合同簽訂前,應由項目負責人與委托方初步洽談,提出合同書初稿,由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初步審核同意后,交學校服務地方辦公室審核,并簽訂正式技術合同(協(xié)議)。合同(協(xié)議)上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簽字,蓋學校公章。 (三)合同(協(xié)議)內容應包括:項目研究的主要內容及預期目標、成果形式及驗收(鑒定)方式、研究工作進度、研究經費的額度及付款或支付方式,研究成果的歸屬、違約責任及合同有效期限等。涉密的科研項目,應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擬訂保密條款。 (四)凡納入學校科研計劃的橫向項目,其合同款必須進入學校賬戶。無到賬經費或未在服務地方辦公室登記的合同,不作為橫向項目,不納入學校年度科研計劃。 (五)合同(協(xié)議)生效后,服務地方辦公室根據(jù)所簽訂合同(協(xié)議)正本列入學校年度科研項目計劃,并負責在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辦理申請登記。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簽約: (一)違約金額超過到校經費總額的合同; (二)涉及以學校資產作為抵押物或以學校為擔保人的合同; (三)有損學校利益的,違反學校有關規(guī)定的合同。 第十一條 項目過程管理 (一)項目負責人應保證合同(協(xié)議)內容的真實性,切實履行合同(協(xié)議)中約定的責任和任務,按照合同(協(xié)議)中約定的研究內容和工作進度,認真開展項目研究工作。 (二)合同(協(xié)議)需要變更、解除或撤銷時,必須由原雙方當事人經過充分協(xié)商并簽訂書面協(xié)議,由服務地方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xù)。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若發(fā)生責任性違約并需賠償違約金或經濟損失時,須明確違約的主要責任者,原則上誰違約誰負責。若是非責任性違約,由學校服務地方辦公室協(xié)同有關各方協(xié)商解決。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應向有管轄權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若在項目執(zhí)行過程中因我方違約,應付的賠償金及法律等相關費用在到款額內扣除,不足部分由項目組自負。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項目驗收和鑒定 (一)項目按合同(協(xié)議)要求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向服務地方辦公室提交《合肥學院橫向科研項目驗收工作報告》和由委托方出具的項目結題意見。 (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創(chuàng)新性成果,需要申請專利或成果鑒定的,由項目負責人向服務地方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按有關法律和合同(協(xié)議)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 橫向科研經費必須按合同約定匯入學校賬戶,由計劃財務處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經費要確保專款專用。經費支出預算按照“誰投入,誰負責”的原則,根據(jù)簽訂的合同約定進行編制,其使用不受縱向科研項目經費使用范圍和比例的限制;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的,由項目負責人按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結合項目研究的實際需求,據(jù)實編制項目預算,提交學校服務地方辦公室審核后,報計劃財務處備案執(zhí)行。 第十五條 經費入賬后,按入賬經費(不含對方設備費)的5%作為項目管理費,其中3%作為學校項目管理費,2%作為院部項目管理費。院部應根據(jù)實際需要合理使用科研管理費。項目增值稅及附加稅的收取按照國家相關稅收規(guī)定執(zhí)行,由項目組承擔。 第十六條 管理費、稅費之外的到賬經費,主要用于: (一)科研業(yè)務費: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fā)生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數(shù)據(jù)采集費等。 (二)人力資源費:包括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其中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主要用于參與項目研究的學生、臨時聘用人員等技術或勞務酬金,以及項目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等;同時,學校鼓勵項目組聘請在校本科生參加項目研究和科技創(chuàng)新活動等,并按規(guī)定發(fā)放勞務費。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fā)過程中支付給專家的費用,根據(jù)實際需要,可以向本校非項目組人員發(fā)放。人力資源費中屬于個人收入的必須依法交納個人所得稅。 (三)科研設備費:科研設備是指項目需要購置的儀器、設備。按合同要求為委托單位研制的模型、樣機(含研制模型、樣機所需的儀器、設備等)由委托方驗收,學校不再辦理驗收手續(xù),也不納入學校的固定資產管理。合同簽定時,委托單位須有明確的設備清單和來源等。在費用報銷時,需同時提供委托單位出具的已經接收研制的模型、樣機等證明。 學校鼓勵項目組使用橫向科研經費為學校購買儀器、設備。所購儀器、設備按合同約定執(zhí)行,涉及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經委托方同意按照學校有關規(guī)定辦理采購;但所購儀器、設備必須在學校辦理固定資產登記和驗收手續(xù),列入學校固定資產進行管理,項目組享有優(yōu)先使用權。 (四)外協(xié)費:指支付給合同約定的合作(外協(xié))單位用于完成所分擔的研究及試驗、檢驗、化驗、加工、測試等所需要的經費。 (五)績效支出:項目結題前,在保證按合同完成項目的前提下,由項目負責人根據(jù)項目組成員的實際貢獻統(tǒng)籌安排、發(fā)放。在合同中有約定績效支出金額或者占比的按照合同執(zhí)行,沒有明確約定績效支出的,屬非財政性資金來源的項目可提取不超過到賬總經費(不含對方設備費、外協(xié)費)的80%作為績效支出,非計劃性財政資金及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提取不超過到賬總經費30%作為績效支出??冃еС鼍唧w分配方案和發(fā)放辦法應根據(jù)合同約定或學校規(guī)定由項目負責人牽頭,項目組成員協(xié)商確定,經所在部門核批后、報學校備案實施。 項目結題后,結余經費按合同約定辦理;沒有明確約定的,結余經費由項目負責人作為績效進行分配。 績效支出不作為學校績效工資總額基數(shù),不納入學??冃ЧべY總額,涉及稅收由個人承擔。 (六)其他業(yè)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fā)生的除上述費用以外的其他支出。主要包括施工費、租賃費、維護費等。 第十七條 經費支出須符合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財務制度規(guī)定,報銷時除提供合法有效票據(jù)外,必要時項目負責人應提供支出明細、合同(協(xié)議)及相關有效證明;各項費用的支付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支付;發(fā)放給個人的勞務性費用,應依法納稅,一律通過個人銀行卡發(fā)放。 (一)項目組其他成員一次性支出(或經手,下同)經費(含專家咨詢費、勞務費、績效支出等)5萬元以下,由項目負責人審批。 項目負責人(不含行政負責人)本人支出經費須經所在部門行政負責人審批(下同)。 校直部門負責人項目本人支出由其業(yè)務所屬部門行政負責人或服務地方辦公室主任審批(下同)。 二級學院行政負責人為項目經手人的支出由服務地方辦公室主任審批。 (二)5萬元以上(含5萬元,下同)10萬元以下支出,由項目所在部門行政負責人和服務地方辦公室主任審批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三)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支出,由項目所在部門行政負責人和服務地方辦公室主任審批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再由計劃財務處負責人審批后,報分管財務校領導審批。 (四)30萬元以上的支出,按權限逐級審批后,報校長審批。 (五)專家咨詢費、勞務費、績效支出等清單(發(fā)放校內教職工和我校在校學生,須每位接受對象簽字)須蓋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公章或服務地方辦公室公章。 第十八條 橫向科研項目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依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及合同的約定確定。學校依照知識產權申報、轉讓、使用信息登記制度,保障學校和科研人員的合法權益,成果完成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隱匿、私自轉讓、非法占有或謀取私利。 第十九條 外協(xié)費實行審批審核制度。與委托方有合同約定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沒有約定的,向合作(外協(xié))單位轉撥經費時,項目負責人應提供項目合同書、預算批復書以及與合作(外協(xié))單位簽訂的合同書或合作協(xié)議書,按照合同約定的經費額度、撥付方式、開戶銀行和賬號等條款,經所在單位、服務地方辦公室和計劃財務處審核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辦理。項目負責人對合作(外協(xié))業(yè)務的真實性、相關性負責,禁止借協(xié)作科研之名將項目經費挪作他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原《合肥學院橫向科研項目及經費管理辦法》(院行政〔2018〕16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若與上級部門新下達的文件不符,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服務地方辦公室、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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