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大學縱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學??蒲许椖抗芾?,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激勵科研人員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潛力,促進科研事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fā)〔2021〕32號)、《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177號)、《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237號)、《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措施》(皖財教〔2022〕134號)、《安徽省哲學社會科學規(guī)劃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皖財教〔2024〕70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各部委、地方、行業(yè)等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類縱向科研項目經費、學校經費支持的科研項目以及學校作為合作單位參加的由其他單位牽頭申報的縱向科研項目經費。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縱向科研項目經費,按照委托方要求和合同約定管理使用。委托方沒有明確經費使用要求和合同沒有約定的由學??蒲泄芾聿块T明確經費管理方式。
第三條 凡以合肥大學名義取得的縱向科研項目經費,不論其經費來源渠道,均為學校收入,必須納入學校財務統(tǒng)一管理、??顚S?。
第四條 縱向科研項目經費購買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納入學校國有資產統(tǒng)一管理,其購置、使用和處置須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五條 縱向科研項目資金管理分為包干制和預算制兩種方式,具體使用情況按照項目審批單位要求執(zhí)行。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權限
第六條 學校按照“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原則,實施學校、院部、項目負責人三級管理責任體制。
院部是科研活動的基層管理單位,要認真履行對本單位科研行為的監(jiān)管責任,對項目執(zhí)行、經費使用等情況予以指導和監(jiān)督,引導科研人員將科研成果轉化為教學資源,鼓勵、支持學生參與科研項目。
項目負責人是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經費使用的合規(guī)性、合理性和真實性承擔責任。項目負責人要按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規(guī)定,遵守科研誠信,履行項目承諾,合理使用項目經費,自覺接受項目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能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七條 校科研、財務、資產、國際交流合作、審計、紀檢等部門對科研經費管理承擔監(jiān)管責任。
科研管理部門:負責科研項目的合同審查、中期檢查和結題管理,指導與審核項目組編制科研項目經費預算,做好科研項目的經費劃撥和驗收決算,協(xié)同有關部門對科研經費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
財務管理部門:負責科研項目經費的預算編制與調劑、經費報銷與會計核算、財務決算、績效發(fā)放等工作,指導和監(jiān)督項目負責人合法、合規(guī)、合理地使用科研項目經費,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監(jiān)督、檢查和審計工作。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使用縱向科研項目經費購置貨物或服務的招標采購工作,對科研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進行統(tǒng)一管理。
國際交流合作部門:負責對項目研究人員出國進行審批,對外國專家來華科研工作進行審核和備案。
審計部門:按照國家和學校相關規(guī)定,對科研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紀檢部門:負責查處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的違規(guī)違紀問題。
第三章 項目資金開支范圍及要求
第八條 項目資金支出是指與項目研究工作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第九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fā)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xiàn)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fā)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xiàn)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復購置。
(二)業(yè)務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fā)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資料費/數(shù)據采集費、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三)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shù)乜茖W研究和技術服務業(yè)從業(yè)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開支標準按照國家和學校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間接費用是指依托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fā)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依托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第十一條 由學校經費支持的科研項目除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以外,無間接經費開支。
第十二條 間接費用比例核定:項目主管部門資金管理辦法中對間接費用有明確規(guī)定的,可以按相關規(guī)定最高比例核定;無明確規(guī)定的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預算制項目間接費用具體核定標準如下。
(一)2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不超過40%;
(二)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30%;
(三)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
(四)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0%。
人文社科類、數(shù)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的預算制項目間接經費與項目結項等級掛鉤,結項等級為“優(yōu)秀”的可提高至不超過60%,結項等級為“良好”的可提高至不超過50%,結項等級為“合格”的間接費用等級不再提高。
第十三條 科研管理費項目比例核定:項目主管部門資金管理辦法中對科研管理費用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相關規(guī)定比例提取,無明確規(guī)定的按項目到賬經費的5%統(tǒng)一提取,其中,3%作為學校項目管理費,2%作為學院項目管理費。重點實驗室開放課題、合作單位項目等未列管理費的,原則上不提取管理費。由學校經費支持的項目原則上不提取管理費。
第十四條 績效支出是對項目組績效考核的獎勵性支出,主要為扣除科研管理費后的間接費用部分,遵循“重貢獻、重實效”原則,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國家、學校有關規(guī)定和科研需要,按照團隊成員實際貢獻進行發(fā)放。
科研績效支出不作為學校工資總額基數(shù),不納入學校績效工資總額。
經認定有學術不端行為、有違反項目資金管理規(guī)定等情形的,如項目績效費用已發(fā)放的,項目負責人和相關人員須全額退還。
第十五條 外撥經費實行審批審核制度。向合作(外協(xié))單位轉撥經費時,項目負責人應提供項目合同書、與合作(外協(xié))單位簽訂的合同書或合作協(xié)議書,按照合同約定的經費額度、撥付方式、開戶銀行和賬號等條款,經院部、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辦理。項目負責人應對合作(外協(xié))業(yè)務的真實性、相關性負責。
嚴禁違規(guī)將科研經費轉撥、轉移到利益相關的單位或個人;嚴禁借科研協(xié)作之名,將科研經費挪作它用;嚴禁設立“小金庫”。
第四章 預算制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根據項目研究需要和資金開支范圍,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項目預算。
第十七條 預算制項目實施過程中,在項目預算額度不變的情況下,預算確需調劑的,依照項目主管部門相關文件要求履行申請與審批手續(xù)。無明確規(guī)定的參照如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設備費預算如需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求提出申請,報學校審批。學校將按照現(xiàn)有設備配置情況,統(tǒng)籌考慮。
(二)勞務費、業(yè)務費預算如需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
(三)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項目負責人如有實際需求,可調減用于直接費用。
(四)項目通過結項驗收后,項目主管部門資金管理辦法中,有依據結項等級調整間接費用比例規(guī)定的,根據結余資金剩余情況,按相關規(guī)定就高進行調整,調增部分全部用于績效支出。
第五章 包干制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包干制項目資金管理適用于學校承擔的所有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實行經費包干制的縱向科研項目。包干制項目無需編制項目預算。
第十九條 包干制項目資金由項目負責人自主決定使用,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的開支范圍列支,無需履行調劑程序。包干制項目間接費用核定標準為不超過項目經費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40%。
第二十條 包干制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承諾制。項目負責人需簽訂承諾書,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作風學風誠信要求和項目資金管理規(guī)定,項目經費全部用于與本項目相關的支出。項目負責人對違反承諾導致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項目經費決算由項目負責人在結題時根據實際使用情況編制經費收支決算,經學??蒲刑帯⒇攧仗幍炔块T檢查審核后,上報項目主管單位。對終止實施和驗收結果不合格的項目,收回項目結余資金;對結果為撤項的項目,收回全部經費;對財務審計有問題的項目,追繳違規(guī)使用的資金。
第六章 項目資金決算與結余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期滿后,項目負責人會同科研、財務、資產等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對財務收支明細進行歸類匯總,如實編制項目決算。有外撥資金的,項目負責人和合作研究單位的項目參與者分別編報項目決算,經所在單位科研、財務管理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再由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
第二十三條 項目發(fā)布單位對結題項目結余經費有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執(zhí)行;對沒有規(guī)定的(含前期已結題的項目),按以下規(guī)定予以處理:
(一)競爭類縱向科研項目,經費源自校外,學校從項目結余經費中統(tǒng)籌設立個人“科研發(fā)展基金”,用于項目負責人及原項目團隊后續(xù)科研活動直接費用支出。
(二)非競爭類縱向科研項目,包括學校配套經費,結題后第三年年底,結余經費由學校統(tǒng)一收回。
(三)學校原則上每年度集中進行一次結余經費轉設與收回工作,在集中處理期前,項目結余經費仍可按原計劃繼續(xù)使用。
未通過驗收、整改后仍未通過驗收、終止或撤項的科研項目結余經費,按照管理規(guī)章制度,履行相關程序后由主管部門或學校直接收回。
第二十四條 組織人事關系已調離學校的項目負責人,在研項目原則上按相關規(guī)定進行變更,條件不允許變更的項目,可以委托校內項目組成員繼續(xù)使用經費。組織人事關系已調離學校、科研項目已結題的項目負責人且不再擔任我校兼職教師或特聘、客座教授的,結余經費將統(tǒng)籌用于校內項目組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第七章 項目資金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積極配合項目主管部門及學校有關部門或其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及時糾正整改。
第二十六條 科研、財務、資產、審計、紀檢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對科研經費的監(jiān)督職責,增強監(jiān)督合力,確保經費合理規(guī)范使用。
第二十七條 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違紀違法問題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合肥學院縱向科研經費管理辦法》(院行政〔2021〕71號)、《合肥學院縱向科研項目間接經費管理辦法》(院行政〔2018〕168號)、《合肥學院縱向科研項目經費使用“包干制”管理辦法(試行)》(院行政〔2022〕7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若與上級部門新下達的文件不符,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科研處和財務處負責解釋。
合肥大學
2025年6月5日